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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苗小字第 74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4年度苗小字第741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張恆誌被 告 蔣辰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九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景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