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735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洪鏗翔被 告 彭朋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639元,及其中新臺幣19,162元自民國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1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其自114年4月23日起未依約繳納消費帳款新臺幣(下同)19,162元、積欠違約金900元、113年10月24日起至114年4月23日止之利息577元,合計積欠20,639元等情,有其提出信用卡便款明細表、對帳單交易明細、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