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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苗小字第 8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苗小字第808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被 告 謝祥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被告於起訴時住所設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