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4年度苗小字第835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被 告 楊明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578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1617元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