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144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SPP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SPP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SPP0000000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及113年4月25日接獲通報,相對人SPP0000000遭相對人父SPP0000000F不當管教對待,社工服務歷程中,相對人父多次表達相對人難以教養且經濟因素無意扶養相對人,並威脅有意傷害相對人,113年8月29日相對人父再次表達現在要將相對人趕出家中及打死相對人,綜合評估相對人為未成年兒少,未有自我保護及因應暴力能力,無同住親屬可提供保護及照顧,居住安全堪慮,評估相對人受害可能性高,故為維護相對人權益與發展,聲請人於113年9月1日依同法第56條規定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略以:聲請人社工於114年7月1日與相對人父聯繫說明相對人生活狀況,其向社工表示同意與相對人母至戶政事務所重新協議相對人親權,惟其於約定之114年7月9日仍未到場,社工多次聯繫未果。相對人於114年4月19日與相對人父會面後,即明確向社工表示害怕與相對人父會面,故拒絕同年5月與6月之會面安排。相對人母已向本院提出改定相對人親權之聲請,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5號審理中。相對人安置至今,相對人父工作狀況不明,身心狀況不佳,曾出現自殺等情形,過往相對人父身心狀況常因工作、生活受挫而不穩定,常以飲酒抒發心情,且亦將積蓄用罄,致使生活陷入困境,相對人父生活及親職能力不彰,無法提供相對人全面性照顧與教養。相對人父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應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並至處分迄日(114年6月30日前)前完成18小時教育輔導時數,惟相對人父態度消極,不願參與課程,以致缺課時數過多,迄今仍缺18小時教育輔導時數未完成,聲請人將於處分到期翌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進行裁罰。綜上,基於維護兒童最佳利益,並考量相對人有更完善的返家生活安全及學習適應需求,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86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略以:
1.相對人同意本件聲請,不須見法官,但想跟法官說,擔心爸爸會打人,不想跟著爸爸。
2.相對人母同意本件聲請,不須見法官,已向本院提出改定親權之聲請。
3.相對人父表示同意本件聲請,但想與法官見面,並在開庭時向法官陳述意見等語。本院依職權命本院家事調查官予以調查略以:本件主責社工向家事調查官表示,相對人父多次在會面過程中對相對人施壓,要求相對人在父母間做選擇,造成相對人心理壓力而不願會面,社工評估相對人父對於處遇配合度仍消極,未見提升親職能力,亦未透露欲向法官表述內容為何。家事調查官於114年8月26日至27日三次致電聯繫相對人,電話均無人接聽,均再予傳送訊息說明本件聲請,因相對人欲向法官表示意見,請相對人於114年8月29日中午12時前回電,然未見相對人如期回覆。家事調查官綜合卷內事證,建議本件延長安置,且考量相對人父多次聯繫未果,且因不願透露居住處所,故無法以書面聯繫,已在本次親屬聯繫表內同意本件聲請,為保障訴訟經濟,本件當事人無出庭必要,有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193號家事調查報告在卷可參。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非虛,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將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