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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155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9月9日接獲通報,表示相對人CA00000000照顧遭到疏忽,聲請人與相對人母CA00000000M討論照顧改善計畫,但相對人母無後續計畫。113年9月6日聲請人前往家庭住所評估相對人照顧情況,因相對人母與男友分手後斷失經濟來源及交通工具,相對人與相對人母只能共吃一份餐點,相對人感到飢餓,相對人開學一週皆因無交通工具而無法上學,相對人母亦無後續計畫,相對人有一餐沒一餐,飲食遭到疏忽及就學權益嚴重遭剝奪,無親友願意照顧相對人,且相對人母無照顧計畫,基於兒少最佳利益並考量相對人生活安全需求,聲請人於113年9月6日下午14時37分許依法緊急安置相對人,嗣聲請繼續安置在案等語。

二、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母於114年2月22日搬遷回相對人外祖母位於新北市的家居住,相對人母與相對人會面1次,漸進式返家2次,出席強制性親職教育9小時,穩定配合處遇,有積極接返相對人之表現。相對人母目前從事食品包裝理貨工作,經濟、住所及生活狀況尚屬穩定。相對人外祖母雖有接納相對人與相對人母之意願,然因相對人母過往素行不良,相對人外祖母仍需觀察相對人母之生活穩定度,擔心接返相對人後,相對人母將養育相對人之責任轉嫁予相對人外祖母,故仍需時間評估。相對人母雖有接返相對人之意願,然仍未有明確照顧計畫,親屬資源之協助亦尚待評估。綜上,基於兒少最佳利益並考量相對人生活安全需求,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聲請鈞院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三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二)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三)本院114年度護字第97號民事裁定。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同意接受安置,向社工表示想在假日時間與媽媽同住,無需見法官或向法官陳述意見;相對人母表示同意本件安置,無需見法官或向法官陳述意見)。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主張非虛,相對人現仍有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