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186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P00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C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B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A、CP00000000C(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11月7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0年11月4日接獲通報,CP00000000(下稱案大姊)一家為警政協尋人口,警方於本縣找到案主一家然未見CP00000000B(下稱案兄)蹤影,CP00000000M(下稱案母)原稱案兄於109年6月不見,後坦承案兄已往生,警政介入調查,CP00000000BF(下稱案父)、案母涉嫌重大刑案,當日即需偵訊、收押等司法程序,致案大姊、相對人等無人照顧,聲請人乃於110年11月4日下午8時緊急安置相對人等,並聲請繼續安置在案。安置期間進行家庭處遇服務,報告略以:㈠案父自114年4月開始至中壢工作,假日才返家,工作穩定;案母於000年0月0日產下一女CP00000000E(下稱案妹),評估案父母無力照顧且無力負擔照顧費用,聲請人已緊急安置案妹。㈡案大姊於112年8月22日結束安置,由案母接返,案大姊暑期參加充權團體,且能適應團體生活,於團體中交到朋友,在家時,睡到自然醒議會按時寫暑假作業。㈢案父母現穩定配合案二姊漸進式返家,返家適應良好,然因經濟尚未穩定,僅能負擔小套房,對於案二姐返家同住空間較為狹小,租約將於十月到期,後續採月租不簽約方式租屋,並同步尋覓更大的租屋處,以利後續返家。㈣案主第一次漸進式返家,與案家互動良好,且會與案二姊搶著要與案大姊同睡,案父母目前對於案主及案弟未有出養意願,可察案父母有意接返。綜上所述,案父母生活及工作逐漸穩定,但因初期經濟開銷大,又案家多名手足,接返案主手足尚需時間,照顧量能及經濟收入尚未成熟,為維護案主最佳利益,請求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㈡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㈢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㈣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案父生活及工作逐漸穩定,但因案母甫生產完畢尚在坐月子,家中經濟僅由案父一人負擔,經濟壓力較大,且家中多名手足安置中,接返案主及手足返家需有更完善規劃,照顧量能能否負荷尚在評估階段,故建議本件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旻言本案適用法條:
1.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
2.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