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192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11月1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下午5時接獲通報,相對人母CP00000000M未提供相對人適當照顧,且疑似吸食毒品、精神狀況不穩定,有傷害相對人意圖,聲請人派員前往評估,確有如上情狀,故於同日晚上10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安置期間聲請人提供家庭處遇略以:相對人母無照顧相對人意願,於114年4月12日入監服刑(經查,預計執行至115年10月);相對人父已認領相對人,有照顧相對人之意願,相對人父亦與相對人進行親子鑑定,已確認相對人為相對人父之親生子女,社工要求相對人父配合返家準備計畫,協助相對人父建構嬰幼兒之照護及提升親職能力,然相對人父之家庭環境仍待做整理改善,近期安排5次漸進式返家,惟相對人父曾將相對人獨留屋內,自己在屋外做其他事,社工教導相對人父準備副食品,但相對人父接受度不高。相對人父於114年10月底提出欲請宜蘭之親友協助照顧相對人,現尚待聲請人轉介宜蘭縣政府實際訪視評估,為維護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請依法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父表示希望將相對人帶至宜蘭予其姪女照顧,同意本件聲請,無須見法官或向法官陳述意見;相對人為1歲1個月之嬰幼兒,無法對本件表示意見)。
(五) 本院114年11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母現在監服刑,無照顧相對人意願,相對人父起初雖有高度照顧意願,然現轉趨消極,且居住環境、親職能力仍待改善,其他合適親屬資源尚待評估,相對人為甫滿1歲之嬰幼兒,需他人穩定、密集之照顧,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