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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195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AH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AH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AH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H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11月1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07年8月13日接獲通報,相對人AH00000000B 之父母為AH00000000F 、AH00000000M,相對人母因詐欺罪於107 年8 月10日入獄服刑,相對人及其哥哥由相對人父照顧,然相對人父因毒品案件遭通緝,無法照顧相對人,故將相對人及其哥哥放置友人家,高風險社工至友人家中訪視確認,相對人及其哥哥無人照顧,且親友系統皆無法協助照顧,故聲請人依法於107 年8 月13日18時緊急安置相對人及其哥哥,並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相對人哥哥已於111年8月23日結束安置。

二、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略以:(一)相對人母就業持續不穩定,家中經濟出現動盪,缺乏穩定收入;(二)相對人父規避家庭處遇工作,現生活狀況不明,難以掌握實際況;(三)聲請人於114年9月起提供相關經濟補助及就業資源予相對人家庭,然相對人母就業態度消極,婉拒正式資源介入;(四)相對人穩定接受語言治療,因認知能力表現中下,持續接受治療中;綜上,相對人母工作及生活變動性高,影響經濟及穩定度,又相對人父有持續施用毒品行為,且規避家庭處遇工作,目前相對人父母均難以監督相對人返家期間之行為及狀態或給予適切照顧,為保障相對人權益及維持其安全穩定之生活,請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 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略以:相對人與相對人母均同意本件聲請,表示不需見法官或向法官陳述意見。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非虛,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