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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98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S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SP00000000S(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SP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S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SP00000000、SP00000000S(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接獲通報,相對人SP00000000、SP00000000S疑遭哥哥SP00000000B有不當性對待。經校訪相對人,本次為第二次通報,前次通報已由本院進行審理,而此次通報業於112年5月17日完成減述作業程序,為避免相對人持續遭受不當對待,聲請人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57條予以緊急安置,並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確定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父SP00000000F、相對人母SP00000000M及相對人哥哥穩定配合司法處遇,相對人父工作穩定,相對人父母接返意願高,相對人母之親職能力明顯提升,相對人哥哥就學情形穩定,表現尚可,家庭環境整潔度大幅改善,聲請人將於115年1月8日召開返家評估會議,評估相對人返家適切性。綜上所述,為維護相對人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安置機構定期評估表。

(五)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經通報遭哥哥性猥褻而受安置,相對人哥哥現受本院少年保護官協助,相對人期待返家,相對人哥哥及父母亦期待相對人返家,相對人父母之親職能力有明顯提升,聲請人將於114年1月8日召開返家評估會議討論,為此,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由聲請人依程序安排相對人返家。

四、綜合前開事證,審酌相對人安置迄今已逾2年,相對人及其父母、手足均期待返家,目前之居家環境已改善,相對人父母之親職能力亦明顯提升,相對人哥哥則配合心理諮商輔導,就學狀況穩定,積極協助家務整理,心性日漸成熟穩定,尚堪嘉許,惟相對人之返家評估會議召開時間恰逾安置期間,宜待聲請人規劃妥善之返家計畫協助相對人返家。是以,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以利積極準備相對人返家後之各項因應事宜,爰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