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107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繼續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4年6月9日接獲通報,相對人母勒戒服刑,將相對人交由同居人照顧,相對人母同居人無法繼續照顧相對人,恐無安全住所,聲請人前往調查,情形略以:㈠相對人父母皆服刑,相對人父於100年至107年反覆入獄,108年再度服刑至今,刑期預計20年,又相對人父得知相對人母同居人疑似施用毒品,主動向監所反映確認相對人照顧情形;相對人母過往為毒品列管個案,114年4月22日起至台中女監勒戒至今。㈡相對人母同居人非妥適照顧者,為桃園毒防中心列管對象,反覆進出監獄,多次變換居住處所或攜相對人入住公園,相對人亦無穩定就學致社工、婦幼隊難以掌握照顧狀況。㈢相對人親屬皆無照顧意願。綜上所述,相對人父母皆服刑,相對人母同居人非妥適照顧者,親屬現階段無法照顧之,評估相對人未滿6歲,自保能力低弱,為保護相對人生命、身體或自由及維護相對人的權益,聲請人於114年6月9日緊急安置相對人,因相對人有繼續安置之必要,為此請求准予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㈡苗栗縣政府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安置評估表。
㈢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㈣苗栗縣政府兒童(少年)保護安置通知單暨提審權利告知書。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現年5歲,於基本生活層面仍仰賴照顧者高度的關注與引導,然相對人母入所勒戒、相對人父入監服刑,短期內皆無返回社區計畫,並無其他親屬可提供照顧層面的實質協助。相對人母同居人因經濟因素,未能即時回應相對人就醫需求,其照顧期間亦無法使相對人能穩定就學,又因頻繁變更居住地致使網絡資源難以持續介入提供協助,顯難認其為合宜適切之照顧者,建議繼續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旻言本案適用法條:
1.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
2.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