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22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CPW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W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W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W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7月1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0年6月21日接獲通報,並於110年7月12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向鈞院聲請裁定准予繼續、延長安置在案。聲請人於安置期間進行家庭處遇服務評估略以:相對人父CPW0000000F於113年7月25日出獄,114年1月10日、4月2日、5月29日聲請人安排相對人與其會面,相對人父雖表示有照顧意願,惟因甫搬家、身體及經濟狀況不穩,暫無接返照顧之明確計畫;相對人母CPW0000000M仍在監服刑,其他親屬無照顧意願。綜上所述,相對人父無法安排相對人生活、照顧事宜,相對人母在監服刑無法照顧相對人,相對人現處學齡階段,需穩定安全之照護環境,故有延長安置必要,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鈞院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67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母仍在監服刑,相對人父出獄後,雖有照顧相對人意願,但無明確計畫,親職及經濟能力尚待評估,建議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相對人母目前在監執行,無法履行照顧責任,相對人父113年7月25日出獄,目前身體狀況不佳,經濟狀況未穩,親職能力尚待評估,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相對人亦表達延長安置之意願,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未表明到庭陳述意見之意願,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宛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