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138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下午5時接獲通報,相對人母CP00000000M未提供相對人適當照顧,且疑似吸食毒品、精神狀況不穩定,有傷害相對人意圖,聲請人派員前往評估,確有如上情狀,故於同日晚上10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安置期間聲請人提供家庭處遇略以:相對人母無照顧相對人意願,於114年4月12日入監服刑(經查,預計執行至115年10月);相對人父已認領相對人,有照顧相對人之意願,社工要求相對人父配合返家準備計畫,協助相對人父建構嬰幼兒之照護及提升親職能力,然相對人父之家庭環境仍待做整理改善,為維護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請依法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80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社工於114年7月23日家訪相對人父,其對社工有情緒且不願多談,後續社工於114年8月4日與5日致電相對人父,其均未接聽電話,難以確認相對人父之實際想法及作為;相對人為未滿1歲之嬰幼兒,無法對本件表示意見)。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母現在監服刑,無照顧相對人意願,相對人父起初雖有高度照顧意願,然現轉趨消極,且居住環境、親職能力仍待改善,復無其他合適親屬資源,相對人為未滿1歲之嬰幼兒,需他人穩定、密集之照顧,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