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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28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AH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AH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AH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H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2月16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07年8月13日接獲通報,相對人AH00000000B 之父母為AH00000000F 、AH00000000M,相對人母因詐欺罪於107 年8 月10日入獄服刑,相對人及其哥哥由渠等父親照顧,然相對人父親因毒品案件遭通緝,無法照顧相對人,故將相對人及其哥哥放置友人家,高風險社工至相對人父親友人家中訪視確認,相對人及其哥哥無人照顧,且親友系統皆無法協助照顧,故聲請人依法於107 年

8 月13日18時緊急安置相對人及其哥哥,並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相對人哥哥已於111年8月23日結束安置。

二、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略以:相對人母頻繁因個人因素離開工作環境,致就業及經濟均不穩定,對於相對人之照顧支持度有限。相對人父因衝突行為暫時搬離家中,生活及經濟狀況不明,難以掌握其真實情況。相對人哥哥返家後之受照顧狀況尚可,然因相對人哥哥患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在相對人母之監督下雖有規律回診及服藥,然相對人母仍經常遺忘校方交代事項,並將責任歸咎相對人哥哥,親職功能尚待提升。相對人在校適應情況良好,學習層面在寄養家庭協助下有顯著進步,穩定接受語言治療,受照顧狀況無虞。綜上,相對人父母工作與收入之變動性高,影響整體家庭經濟穩定度,又相對人父母親職能力不足,難以監督相對人返家期間之行為及狀態,為保障相對人權益及維持其安全穩定之生活,請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 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表示不用見法官陳述意見,同意延長安置;相對人母雖表示不同意安置,然其請求見法官陳述意見內容係其認為原生家庭已做好相對人返家之準備,也持續讓生活品質越來越好,然聲請人社工與相對人母溝通後認為返家計畫尚有可改善之處,如居家環境及工作穩定等情,鼓勵相對人母持續努力,相對人母表示知悉,同意與社工再詳細討論相對人返家計畫;相對人父則對本件聲請僅表示寫了也沒用,社工無法了解相對人父真實想法。)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非虛,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5-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