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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201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繼續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接獲脆弱家庭通報,相對人父入監及家中多名兒少照顧議題,故竹南區社福中心開案服務,114年10月15日兒保通報近岸調查後不開案由社福中心續處,114年11月15日媒體揭露此案,且有關案家重組家庭施虐等,不經查證之謠言在網路上迅速傳開。因網路傳聞繪聲繪影,聲請人派員於114年11月15日當天家訪,相對人繼母因網路攻擊致情緒激動並收拾相對人衣物、書包等物品,揚言不願照顧相對人、催趕社工立刻帶走相對人,相對人繼母亦自述近期114年11月13日因相對人尿褲子及說謊,故打巴掌。聲請人評估相對人繼母當下情緒激動且怪罪相對人恐再次責打,考量相對人年僅6歲,有人身安全之虞及暫無其他親屬可立即協助照顧及保護,為保護相對人生命、身體或自由及維護相對人的權益,相對人有安置之必要,請求准予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㈡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㈢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㈣苗栗縣政府兒童(少年)保護安置通知單暨提審權利告知書。

㈤衛福部社政福利比對資訊系統資料影本。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現年6歲,雖已具備基本生活自理能力,惟仍需照顧者提供穩定的支持及適切的行為引導。惟相對人父因入監服刑無法提供照顧協助,致相對人繼母除需獨自承擔家庭經濟責任外,亦同時面臨5名未成年子女之高照顧負荷問題,使相對人繼母較難完全因應未成年子女個別照顧需求,然於此期間,相對人出現尿褲子頻率增加之表現,此情形雖於安置後獲得明顯改善,但亦顯示相對人受安置前之身心理照顧需求未獲妥適因應。另查,相對人臉頰及鼻頭有明顯傷勢,相對人繼母亦坦承近期曾以打罵方式管教,並重複表達不願再照顧相對人之言論。考量相對人父及繼母為重組家庭,相對人繼母之言論及身體懲罰的方式對相對人有高度情緒傷害的風險,可能削弱相對人心理安全感,或產生被排斥或被拋棄的心理壓力,有不利兒少身心發展之風險,綜上所述,評估現階段照顧者仍難提供相對人穩定且妥適的照顧環境,考量兒少最佳利益,爰建議本案繼續安置,以維護未成年子女生存及發展權益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旻言本案適用法條:

1.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

2.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