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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06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11月2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接獲通報,相對人遭其母CA00000000M獨留於竹南租屋處,經聲請人開案處遇,處遇期間相對人母仍多次疏忽照顧及獨留通報。111年5月13日起,相對人母無故離家失聯,聲請人於同年月24日評估相對人母身心狀況不穩定,且居無定所,案家親屬照顧意願不高,為避免相對人母循過往模式,將相對人交由不適當之人照顧,故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聲請繼續、延長安置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母雖有接返意願,但未提出照顧計畫,近期難以聯繫,相對人父於113年12月假釋出監,與相對人外祖父一同從事磨石工程,工作及住所尚穩定,有高度接返相對人意願,聲請人預計待相對人父向法院提起改定親權案件確定後,再決定相對人後續返家計畫。綜合上述,為維護相對人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父接返意願高,有穩定工作,且有初步照顧規劃,相對人母難以聯繫,考量相對人父母之改定親權案件進入訴訟階段,待該案件確定後,再決定相對人返家期程,建議本件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審酌相對人父處遇態度積極,親子會面互動良好,出監後穩定與家庭處遇社工配合,與相對人外祖父一同從事磨石工程,親職能力亦有所進步,提出具體之照顧計畫;相對人母雖有接返意願,惟未提出具體照顧計畫,且工作及經濟狀況未穩,近期難以聯繫,另考量相對人父母之改定相對人親權案件,已進入司法訴訟階段,宜待該案件確定,再決定相對人返家計畫,目前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相對人及其父母亦表達延長安置之意願,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未表明到庭陳述意見之意願,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宛軒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