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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212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接獲通報,相對人母因非預期產下相對人,而長期對相對人有差別待遇,如睡地板、洗冷水澡、需稱呼相對人母為阿姨等情事,聲請人開案提供家庭處遇服務,處遇期間114年6月未讓相對人就學並獨留家內且反鎖房間高達一週,又相對人父長期任職國外無法提供立即保護,故聲請人於114年6月9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安置在案;安置期間進行家庭處遇略以:㈠案家雖為雙薪家庭,但因相對人父工作性質彈性,收入不固定,不足以維持家庭支出,經濟層面有潛在風險。㈡評估案家整體家庭動力與相對人父母長期未能有效溝通、分工相關,又相對人母面對相對人及相對人父,情感複雜且負向,亦受困於過往經驗及處境之中,故114年9月開始安排夫妻諮商,期透過諮商協助相對人父母梳理家庭樣貌及內心需求,提升家庭互動品質。㈢為維繫相對人與原生家庭間情感,穩定每月安排親子會面,目前固定由相對人父及祖母出席,會面情形漸入佳境,相對人母則尚未做足準備,故婉拒參與親子會面。㈣相對人生活及學習狀況良好,然就人際關係上因距離拿捏不當,易與同儕間產生衝突,互動界線上仍需加強及提醒。觀察相對人創傷反應明顯,談論原生家庭時有抗拒及迴避之情,另於飲食上亦表現出高度需求,評估皆與過往經驗未能獲得滿足相關。綜上所述,相對人為非預期產下之子,案家間之動力關係隨相對人出生出現轉變,並相互嫌隙,而將負向情緒轉嫁至相對人,評估家庭關係失調,又面臨教養期待落差、夫妻溝通阻礙等議題,難以提供且滿足相對人成長所需回饋,為保障相對人權益及維護其安全穩定之生活,為此請求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㈡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㈢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㈣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建議本案延長安置,由專業人員持續提供家庭支持與協助,以維護相對人生存及發展權益。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旻言本案適用法條:

1.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

2.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