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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221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1年3月14日接獲新北市政府轉介,相對人母CA00000000M為養女,有中度智能障礙,遭性侵後產下相對人CA00000000,未知相對人父為何人,當時由相對人堂姨婆(下稱留養人)帶回照顧至11歲,未辦理收養程序,現因留養人身體狀況及親職功能不佳,已無法妥適照顧相對人,亦無其餘親屬可協助照顧,故求助社政單位,聲請人於111年9月26日下午17時緊急安置並聲請繼續並延長安置在案。

二、聲請人提供處遇略以:相對人母為中度智能障礙,言語表達能力不佳,理解力低弱,離家多年,在外居住,未與家人來往互動;相對人母自產下相對人後即未照顧相對人,未與相對人見面,與相對人並無情感,自113年9月起,相對人母之手機轉為空號,無法聯繫;相對人養外祖父表示不知悉相對人母行蹤及住處,其母僅偶爾返家沐浴,偶爾見其母於附近道路遊蕩,未與家屬互動,相對人無其他適切親屬可供協助。相對人因整體情緒不穩,行為嚴重失序,於114年7月11日至11月12日在桃園療養院住院,另相對人之傷害案件於114年11月12日開庭,法官評估現行處遇方式難以矯正相對人之行為,嗣於114年11月19日以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撤字第41號裁定相對人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綜上,為維護相對人權益,請求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三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於114年11月12日經桃園地方法院當庭收容於桃園少觀所,聲請人社工無法於近日訪視相對人;相對人母之電話為空號,行蹤不明)。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主張非虛,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已於114年12月26日以感化教育身分入誠正中學執行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基此,相對人目前無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故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於法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