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56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2年3月2日接獲通報,相對人CP00000000於同年2月25日在家中出生後,送醫加護病房治療,期間相對人母CP00000000M未曾探視或準備所需用品,亦無照顧計畫,有遺棄疑慮。聲請人接獲通報進行訪查,盤點相對人親友資源,相對人母於109年產下第4名子女後,該子女即由聲請人安置,相對人母並經法院裁定停止對該子女之親權,又相對人母同居人及其親友均無照顧相對人意願,為維護相對人權益,避免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危險之虞,聲請人於112年3月20日9時45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3款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母無照顧意願,期待出養相對人,且無適宜親屬資源,相對人母目前已經鈞院裁定停親權。綜上所述,為維護相對人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20號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母已經裁定停止對相對人之親權,相對人生父無照顧意願,復無其他親屬資源,建議延長安置,由聲請人進行出養程序。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母已經本院裁定停止親權,相對人待由縣政府進行出養程序,有繼續安置必要,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年幼而無表達能力,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宛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