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59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CPP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P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P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1月7日接獲通報,相對人母因竊盜、毒品、洗錢等刑事案件遭通緝,警員於執行勤務期間盤查確認身分後將相對人母通緝到案,相對人母拒絕攜相對人入監服刑,因此通報聲請人評估安置,聲請人派員訪視,又連繫其他親友無法協助照顧相對人,相對人母將厭惡相對人生父情緒轉嫁至相對人身上,因此不願照顧相對人,期待出養,故聲請人於113年1月7日緊急安置相對人。安置期間服務評估略以:㈠113年12月30日及114年2月24日安排親子會面,僅相對人外祖母準時與會,相對人母未依約抵達且經社工多次聯繫未回覆,相對人母對於相對人會面鮮少關心且消極未參與,訊息提醒皆已讀不回,聯繫電話也是由相對人繼父接通,但還是未獲相對人母回應;㈡相對人母將相對人長兄、二兄攜至幼兒園就讀,然相對人長兄與相對人母未同住,相對人長兄常因身體狀況、接送問題頻繁請假,相對人二兄原先就學尚屬穩定,但因同儕衝突問題,相對人母於114年2月14日辦理離園;㈢相對人外祖母轉述相對人母語相對人二兄同住於繼父家中,相對人繼父平時會協助照顧及接送,但相對人繼父亦有兩名子女同住,故實際照顧狀況有待釐清。綜上所述,相對人母照顧重心落在相對人二兄身上,又聯繫不易且多次爽約親子會面,無法掌握相對人母實際生活狀況,聲請人已通過重大決策會議,後續將協助聲請停止親權,為保護相對人生命、身體或自由及維護相對人的權益,相對人有安置之必要,請求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㈡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號民事裁定。
㈢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㈣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於114年4月2日函請相對人母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該通知於114年4月1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未回覆;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未成年子女自113年1月7日安置迄今,母親親職功能不佳,無照顧未成年子女意願,與社工約定之親子會面日期均未依約會面交往,且不易聯繫,生父不詳,家庭支持系統薄弱,後續將聲請停止親權,建議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旻言本案適用法條:
1.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
2.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