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76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P00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C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B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A、CP00000000C(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5月7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0年11月4日接獲通報,CP00000000(下稱案大姊)一家為警政協尋人口,警方於本縣找到案主一家然未見CP00000000B(下稱案兄)蹤影,CP00000000M(下稱案母)原稱案兄於109年6月不見,後坦承案兄已往生,警政介入調查,CP00000000BF(下稱案父)、案母涉嫌重大刑案,當日即需偵訊、收押等司法程序,致案大姊、相對人等無人照顧,聲請人乃於110年11月4日下午8時緊急安置相對人等,並聲請繼續安置在案。安置期間進行家庭處遇服務,報告略以:㈠案父母於114年1月至2月從事水電工,薪資現領,工作穩定生活開銷稍加緊繃,案父114年3月開始至中壢工作,假日才返家;㈡案大姊於112年8月22日結束安置,由案母接回,案父與案大姐互動佳,案大姊返家後聯絡簿均由案父簽署;㈢案父母現穩定配合案二姊漸進式返家,案父、案母、案大姊和案二姐過年回高雄案舅公家,然因經濟尚未穩定,僅能負擔小套房,對於案二姐返家同住空間較為狹小,待搬至合適住所後,在規劃接回案二姐照顧一事。㈣案主、案弟:案父、案母共同參與案主、案弟親子會面,對於案主及案弟未有出養意願,可察案父母對於接返態度積極。綜上所述,案父出監後積極打理案家生活,案父母生活及工作逐漸穩定,但因初期經濟開銷大,且案家多名手足,照顧量能及經濟收入尚未成熟,為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請求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等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㈡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㈢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㈣寄養兒少安置評估報告。

㈤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案父出獄後積極打理家庭生活,生活及工作日益穩定,但初期經濟開銷大,且未成年子女眾多,社工安排逐個子女漸進式返家,故現階段宜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旻言本案適用法條:

1.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

2.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