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70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旨揭個案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在師長的陪同下至尖山所報警,聲稱相對人父於同年月日出監,要求相對人需聯繫相對人父女友並將其帶回,否則將對相對人不利,後續訪視相對人也明述過往不當對待情狀,可預見相對人父對相對人的不利行為可能性高,為維護相對人照顧與安全權益,於112年10月23日依同法第56條聲請本院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服務略以:相對人父習以打罵與威脅的方式進行管教,雖在家庭處遇的過程中漸有鬆動,但相對人父情緒起伏較大,也促使近期與相對人兄關係較為緊張,親職能力的提升尚待加強;在114年過年期間及114年3月14日都有安排漸進式返家相聚,但相對人返家期間相對人父常藉故外出,減少親子相處時間,評估相對人父對於相對人返家一事尚未準備好;相對人父於114年1月17日出監,自陳近期從事賭場圍事、傾倒廢土等工作,觀察相對人父整體工作及生活尚未穩定,另查相對人父有其他案件待執行。相對人兄近期離職,家處社工與相對人兄會談中可察覺相對人兄狀態差,會多日不睡覺,疑似有身心症狀,另外也有人到家中討債;相對人父持續表示接返意願,亦配合家庭處遇工作,曾出庭表示安置意見,目前相對人父不同意安置,希望能盡快接返相對人,但無法有實際證明或作為確保相對人可以得到基本照顧,相對人部分已鬆動不願返家的心態,但仍有較多的擔心,如:返家後的基本生活照顧無法被滿足,為維護相對人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第2 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5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92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表示同意安置,等父親準備好再回家;相對人父教養觀念已慢慢鬆動,表示出獄後有工作收入,期待子女返家,惟過往經驗,相對人仍有害怕情緒,尚已漸進式返家適應,且相對人父另案刑事案件確定尚未執行,是否入監服刑及執行日期尚未確定,故建議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