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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85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S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SP00000000S(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SP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S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SP00000000、SP00000000S(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5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接獲通報,相對人SP00000000、SP00000000S疑遭哥哥SP00000000B有不當性對待。經校訪相對人,本次為第二次通報,前次通報已由本院進行審理,而此次通報業於112年5月17日完成減述作業程序,為避免相對人持續遭受不當對待,聲請人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57條予以緊急安置,並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確定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父SP00000000F目前工作穩定,與相對人母SP00000000M接返意願高,相對人父母之親職能力雖逐漸改善,惟近期相對人父母與相對人兄於週日諮商配合度低,居住環境整潔度下滑,相對人父與相對人哥哥發生爭執,相對人哥哥以木板、石頭作勢攻擊相對人父未果,相對人父以機車作勢衝撞相對人哥哥,家庭狀況未穩定,且無其他適宜親屬可協助照顧相對人。綜上所述,為維護相對人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30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安置機構定期評估表。

(五)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經通報遭哥哥性猥褻而受安置,相對人期待返家,相對人父母及哥哥亦期待相對人返家,居家空間逐步改善中,相對人父母之親職能力有所提昇,相對人哥哥亦積極協助家務整理,聲請人已擬具漸進式返家計畫,讓相對人逐漸返家,尚待相對人完成本學期課業,並督促相對人父母持續改善住家環境,以利114年9月開學前評估是否結束安置,為此,建議本件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審酌相對人安置迄今已逾2年,相對人當庭表達思念家人、期待返家之情,相對人父母及哥哥亦期待相對人返家,目前之居家環境已逐步改善,相對人父母之親職能力亦有所提昇,相對人哥哥則配合心理諮商輔導,積極協助家務整理,並完成國中學業,心性日漸成熟穩定,聲請人亦擬具漸進式返家計畫,讓相對人逐漸返家,尚待相對人完成本學期課業,並督促相對人父母持續改善住家環境。又經本院當庭諭知相對人父母及哥哥應配合改善之事項:1.父母宜更換房間,以利相對人就近使用廁所,避免房間放置尿壺而髒亂發臭;2.相對人與母親同睡時,房間應上鎖,相對人哥哥不可持有相對人母親房間鑰匙;3.相對人哥哥與父親同睡,相對人哥哥之衣物改放父親房間;4.相對人父母應多陪伴相對人,不讓相對人與哥哥在房間獨處;5.相對人父母應每天按時接送相對人上下課,不宜讓相對人遲到、曠課;6.相對人父母外出時,應準備安全帽帶相對人一起外出,不可獨留相對人與哥哥在家;相對人母親及哥哥均當庭允諾積極辦理。是以,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以利積極準備相對人返家後之各項因應事宜,爰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宛軒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