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80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下午5時接獲通報,相對人母CP00000000M未提供相對人適當照顧,且疑似吸食毒品、精神狀況不穩定,有傷害相對人意圖,聲請人派員前往評估,確有如上情狀,故於同日晚上10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安置在案。安置期間聲請人提供家庭處遇略以:相對人母於114年4月12日入監服刑;相對人父CP00000000F已認領相對人,且有照顧相對人之意願,配合進行親子會面及返家準備計畫,然相對人父過往無照顧嬰幼兒之經驗,現由社工協助增進相對人父之親職能力,為維護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請依法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7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母現於監獄服刑,短期內無法出監且無照顧意願,相對人父之照顧意願自114年5月轉趨消極,居家環境未改善,過往無照顧未成年子女經驗,親職能力仍需配合家庭處遇提升,建議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母現在監服刑,無照顧相對人意願,相對人父起初雖有高度照顧意願,然現轉趨消極,且居住環境、親職能力仍待改善,復無其他合適親屬資源,相對人為未滿1歲之嬰幼兒,需他人穩定、密集之照顧,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為未滿1歲之嬰幼兒,欠缺到庭陳述之能力,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宛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