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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98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1年6月7日接獲通報,相對人父酒後騎乘機車到校接回相對人而受傷,學校報警,警方將相對人父送至醫院,因相對人父慣性飲酒,導致其身心穩定度不佳,容易出現自殺、拋棄相對人或辱罵怪罪相對人等精神虐待情狀,考量相對人父整體身心狀況明顯惡化,亦無法正視相對人身心狀況提供適切照顧,故聲請人於同日緊急安置並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處遇期間服務略以:(一)相對人父表示已在竹北任職建築業拆除工作,每日開車接送同事們一同往返台北進行拆除工作,現居公司宿舍,工作及生活漸趨穩定;(二)相對人父與相對人會面態度尚屬積極,會提早到會面地點,但身上帶有酒氣,其自述是前晚喝酒之故,社工告誡相對人父如再次飲酒將取消會面。社工於會面時引導相對人分享其學校及生活狀況,相對人父會面結束後會擁抱、撫摸及親吻相對人的手,社工認為需再留意相對人父對於身體界線及情感依附;(三)聲請人已於1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停止親權案件;(四)綜上,相對人安置迄今,相對人父雖積極配合親子會面,但會面期間飲酒,互動稍顯生疏,相對人父之身心狀況與工作生活漸趨穩定,但仍以飲酒抒發心情,且易將積蓄用盡致使生活陷入困境,又相對人須透過寄養家庭調整、改善其相關行為議題,評估相對人父現階段尚無法提供相對人適切照顧與教養,為維護相對人之權益,聲請人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40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及相對人父均同意本件聲請,表示無須見法官。相對人表示希望繼續住阿姨家,等爸爸接其回家;相對人父則表示其目前已工作4個月,月薪6萬,工作穩定,希望相對人趕快返家。

)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非虛,相對人現階段仍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