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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20號原 告 楊政龍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阿榮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其內容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所載內容與上開規定及說明不符,應予更正,並不得將原因事實與訴之聲明混雜記載;又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所示土地之地上權予以塗銷,惟起訴狀附表未載明段別,應具狀補正之。

二、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三、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四、被告黃阿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五、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六、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