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62號原 告 黃正信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被 告 黃鍾漢麟
黃建忠
黃裕騰
黃琴芳
黃琴梅
黃慶文
黃慶祥
黃慶雲
黃靖超
黃詣雁
賴世傑
賴佳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則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系爭土地之價值如附表所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566,90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3,566,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2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頭份市尖下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元/㎡) 請求移轉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184地號土地 262 15,500元 1/4 1,015,250元 2 1185地號土地 10.27 3,600元 9,243元 3 1192地號土地 398 3,600元 358,200元 4 1193地號土地 1707.01 3,600元 1,536,309元 5 1195地號土地 719.89 3,600元 647,901元 合計 3,566,9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