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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85號原 告 李柏漢被 告 謝志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621,96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9萬元部分,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114年7月1日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7月7日)之金額7,000元(計算式:每月3萬元×7/30=7,000元),應併算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18,960元(計算式:2,621,960元+9萬元+7,000元=2,718,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24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娜羽附表編號 請求返還之標的 (苗栗縣頭份市永貞段) 面積 (㎡) 公告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925地號土地 92.8 26,000 1/1 2,412,800 元 2 926地號土地 6.11 26,000 158,860 元 3 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路000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50,300元 50,300 元 合 計 2,621,960 元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