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87號原 告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前段請求被告自114年3月5日起至履行訴之聲明第1項之內容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元,惟事實與理由欄係載自「114年3月9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10,000元,則原告究欲請求自何日起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違約金?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