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04號原 告 歐萬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全間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林全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翊含編號 土地 (苗栗縣) 0 苗栗市○○○段000地號 0 苗栗市○○○段00地號 0 苗栗市○○○段0000地號 0 苗栗市○○○段00地號 0 苗栗市○○○段0000地號 0 苗栗市○○○段00地號 0 苗栗市○○○段00地號 0 苗栗市○○○段00地號 0 苗栗市○○○段0000地號 00 苗栗市○○○段00地號 00 苗栗市○○○段0000地號 00 苗栗市○○○段00地號 00 苗栗市○○○段0000地號 00 苗栗市○○段000地號 00 苗栗市○○段000地號 00 苗栗市○○段000地號 00 苗栗市○○段000地號 00 苗栗市○○段000地號 00 公館鄉鶴岡段475地號土地 00 公館鄉鶴岡段480地號土地 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