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2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利文生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利海貝之繼承人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標的,除起訴狀附表所列土地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陳報是否更正起訴狀附表之內容。

二、被繼承人利海貝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利文生之應繼分比例。

五、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4年7月14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六、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孟穎附表:編號 不動產(苗栗縣後龍鎮) 1 龍東段 172地號土地 2 172-1地號土地 3 龍北段 563地號土地 4 569地號土地 5 652地號土地 6 678-8地號土地 7 256建號建物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