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33號聲 請 人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鄭英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建臺高級中學間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