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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4號原 告 謝壬濱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昌宮間確認不定期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永昌宮之最新寺廟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裁判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