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42號原 告 吳崑駙被 告 鄭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如附表所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大湖鄉南湖段) 被告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0000-000地號土地 50 250元 1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