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63號原 告 郭宗賢上列原告與被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兩造間「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一年定期手術醫療健康保險附約」,如為有效存在且無間斷續保,原告在保險期間所能獲得之最大利益(即給付保險金上限)為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