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67號原 告 劉芊詩訴訟代理人 劉志華被 告 莊清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股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