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68號原 告 璟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峯上列原告與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