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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89號原 告 林杰濱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定吉等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號、1633號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苗栗縣○○鎮○○段0000號土地謄本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補正被告林定吉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所有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