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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91號原 告 謝文斌訴訟代理人 黃品欽律師被 告 湯仕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上之鋼架及屋頂拆除,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陳報拆除所需之費用新臺幣(下同)38萬3,250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