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27號原 告 李源錦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乃江等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陳報如原告起訴狀附表2所示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即系爭土地全部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四、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