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30號原 告 邱智源訴訟代理人 羅健瑋律師被 告 林金菊
邱智強邱雅萍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638,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88元,扣除原告前繳19,518元,尚應補繳1,1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娜羽附表:編號 請求移轉標的 (苗栗縣頭份市和平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應有 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489 地號土地 98.02 62,844 1/4 1,539,992 元 2 1094 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98,132元 98,132 元 合 計 1,638,12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