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33號原 告 林智燕被 告 苗栗縣大湖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傅顯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保證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0,536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芳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214,000元 86/1/28 114/7/27 (28+181/ 365) 12% 731,774元 2 違約金 214,000元 86/3/1 114/7/27 (28+149/ 365) 6% 364,762元 小計 1,096,536元 本金 214,000元 合計 1,310,5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