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56號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國書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即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頭份市興隆段上埔小段) 1 166-3地號土地 2 326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