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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57號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陽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本院函調原告起訴狀所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陳家木之繼承人中並無被告陳家陽,請確認本件起訴狀內容是否有誤,並應予更正。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4年7月30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四、請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更正後附表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歐明秀附表:編號 標的(苗栗縣竹南鎮頂埔段) 0 742地號土地 0 230建號建物

裁判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