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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77號原 告 廖淑慧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律師

楊哲岡律師被 告 廖鼎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368,256元(7,331,090元+37,1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729元,扣除原告所繳87,378元,尚須繳納351元。

二、被告廖鼎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歐明秀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利息之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733萬1,090元 1 利息 493萬2,950元 114年6月6日 114年7月30日 (55/365) 5% 3萬7,166元 小計 3萬7,166元 合計 736萬8,256元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