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90號原 告 張吳絨
張定維張國棟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
謝瓊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毛逸倫等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均勿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毛逸倫、謝春芬、陳博聖、陳聖耀、王富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歐明秀附表:
編號 不動產(苗栗縣通霄鎮) 1 土城段 335地號土地 2 335-1地號土地 3 336地號土地 4 337地號土地 5 338地號土地 6 338-2地號土地 7 338-3地號土地 8 338-4地號土地 9 338-5地號土地 10 339-1地號土地 11 339-2地號土地 12 340地號土地 13 342地號土地 14 343-3地號土地 15 26建號建物 16 南溪南段 763地號土地 (重測前為土城段1365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