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96號聲 請 人 盧淑萍代 理 人 林夏陞律師
趙忠源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前項土地地上權人即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相對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五、記載全體相對人姓名、地址之聲請狀,並依相對人之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