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99號原 告 張勝輝
張勝泉張秀琴張秀婷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雲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阿鼎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權登記,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被告陳阿鼎、陳勝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