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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7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05號原 告 謝恒夫訴訟代理人 馮鈺書律師被 告 謝約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道○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約1,094.6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195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0元×1,094.63平方公尺=164,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