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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7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39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記載法定代理人為乙○○,應釋明原告有何欠缺訴訟能力之情事(例如未成年、受監護宣告等)。如無,應具狀刪除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被告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住居所等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