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39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記載法定代理人為乙○○,應釋明原告有何欠缺訴訟能力之情事(例如未成年、受監護宣告等)。如無,應具狀刪除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被告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住居所等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歐明秀